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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文字解读:中卫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

    2026-07-19 来源:中卫市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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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一、制定依据

    根据《奥运争光计划纲要》《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实施意见》《宁夏回族自治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》(宁政办规发〔2025〕3号)制定本办法。

    二、适用范围

    (一)竞技体育项目:代表中卫市参加自治区运动会、自治区青少年锦标赛、自治区学生运动会、自治区青少年"三大球"运动会的注册运动员(含交流)、教练员团队及有功人员;凡经我市选拔培养,输送到自治区及以上训练单位,并代表中卫市、宁夏、中国参加奥运会(含冬奥会)、青奥会(含冬青奥会)、世界锦标赛、世界杯(含总决赛);亚运会(含亚冬会)、亚洲锦标赛、亚洲冠军赛、亚洲杯(含总决赛)、亚青会;全国全运会(含冬运会)、全国学生(青年)运动会、全国青少年"三大球"运动会、全国锦标赛、全国冠军赛、全国总决赛、全国青少年锦标赛、全国青少年冠军赛的注册运动员(含交流)、教练员团队、输送单位和输送教练员。

    (二)群众体育项目:代表中卫市参加全国、自治区运动会(含冬运会)群众组比赛的运动员和教练员。

    (三)民族传统体育项目:代表中卫市参加全国、自治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运动员、教练员(含编导)。

    (四)残疾人体育项目:代表中卫市参加残奥会、特奥会、国际聋奥会(听奥会)、世界残疾人锦标赛;亚残运会、亚洲残疾人锦标赛;全国残运会、全国特奥会、全国残疾人锦标赛;自治区残运会、自治区特奥会的运动员、教练员团队、运动员协助者、有功人员及有关单位。

    三、竞技体育项目运动员、主教练入围决赛资格奖励

    入围奥运会(含冬奥会)、亚运会(含亚冬会)、全国全运会(含冬运会)设置决赛资格奖,分别奖励2万元、1万元、0.3万元,但在决赛中获得奖励名次的不再奖励入围决赛资格奖。

    四、竞技体育项目运动员奖励

    (一)在奥运会(含冬奥会)上,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,奖励标准分别为:40万元、25万元、15万元、6万元、5万元、4.5万元、4万元、3.5万元。

    (二)在青奥会(含冬青奥会)、世界锦标赛、世界杯(含总决赛)上,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,奖励标准分别为:9万元、6.5万元、3.5万元、3万元、2.5万元、2万元、1.5万元、1万元。

    (三)在亚运会(含亚冬会)上,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,奖励标准分别为:15万元、7.5万元、4万元、3万元、2.5万元、2万元、1.5万元、1万元。

    (四)在亚洲锦标赛、亚洲冠军赛、亚洲杯(含总决赛)上,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,奖励标准分别为:2.5万元、2万元、1.5万元、1万元、0.9万元、0.75万元、0.6万元、0.5万元。

    (五)在亚青会上,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,奖励标准分别:为1万元、0.75万元、0.5万元、0.3万元、0.25万元、0.2万元、0.15万元、0.1万元。

    (六)在全国全运会(含冬运会)上,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,奖励标准分别为:25万元、15万元、10万元、5万元、4万元、3.5万元、3万元、2.5万元。

    (七)在全国学生(青年)运动会、全国青少年"三大球"运动会、全国锦标赛、全国冠军赛、全国总决赛上,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,奖励标准分别为:3万元、2万元、1.5万元、1万元、0.9万元、0.8万元、0.7万元、0.6万元。

    (八)在全国青少年锦标赛、全国青少年冠军赛上,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,奖励标准分别为:1万元、0.8万元、0.6万元、0.3万元、0.3万元、0.3万元、0.2万元、0.2万元。

    (九)在自治区运动会上,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,奖励标准分别为:1.5万元、1.2万元、0.8万元、0.6万元、0.5万元、0.4万元、0.3万元、0.2万元。

    (十)在自治区青少年锦标赛、自治区学生运动会、自治区青少年"三大球"运动会上,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,奖励标准分别为:0.5万元、0.4万元、0.3万元、0.2万元、0.2万元、0.2万元、0.1万元、0.1万元。

    (十一)获得团体项目奖励名次的,按照奖励标准100%奖励每名主力运动员,按照奖励标准50%奖励每名非主力运动员。

    (十二)运动员在国际、国内正式体育比赛(不含非奥运会项目和非全运会项目)中,创(破)世界纪录、亚洲纪录、全国纪录、自治区纪录的,分别一次性发放奖励5万元、3万元、2万元、1万元。运动员在同一赛事、同一项目上多次创(破)纪录的,按最高一次纪录计奖。

    (十三)凡达到国家认定等级运动员资格的,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:二级运动员0.1万元、一级运动员0.2万元、健将级及以上运动员0.5万元。

    五、竞技项目教练员团队及有功人员奖励

    (一)主教练员所带队员取得名次,个人项目主教练员奖金按同名次单项奖计算;3人及以下的集体项目(团体项目)主教练员奖金按同名次单项奖计算;4人及以上的集体项目(团体项目)主教练员奖金按同名次单项奖2倍计算;篮球、排球、足球项目奖金按同名次单项奖2倍计算。

    (二)主教练计奖原则为连续带队(员)训练时间两年以上的,按奖金标准的100%计奖;连续带队(员)训练时间一年以上不足两年的,按奖金标准的80%计奖,20%奖给输送教练;连续带队(员)训练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,按奖金标准的60%计奖,40%奖给输送教练。

    (三)主教练所带运动员创(破)世界纪录、亚洲纪录、全国纪录、自治区纪录的,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奖励主教练。

    六、竞技体育项目输送单位和输送教练员奖励

    获得奥运会(含冬奥会)前八名、亚运会(含亚冬会)、全国全运会(含冬运会)前三名的,按运动员成绩奖励标准的30%累计奖励其输送单位,按运动员成绩奖励标准的10%累计奖励其输送教练员。

    七、群众体育项目运动员、教练员奖励

    (一)在全国全运会(含冬运会)上,获得比赛前八名的运动员,奖励标准分别为7.5万元、4.5万元、3万元、1.5万元、1.2万元、1.05 万元、0.9万元、0.75万元;获得展演项目一、二、三等奖的运动队,每个运动队奖励4万元、3万元、2万元。

    (二)在自治区运动会上,获得比赛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(队),每人奖励标准分别为:集体项目0.5万元、0.4万元、0.3万元、0.2万元、0.2万元、0.2万元、0.1万元、0.1万元;团体项目0.5万元、0.4万元、0.3万元、0.2万元、0.2万元、0.2万元、0.1万元、0.1万元;个人项目0.6万元、0.5万元、0.4万元、0.3万元、0.25万元、0.2万元、0.15万元、0.1万元。

    (三)比赛类项目按获奖运动员奖励标准,奖励主教练。

    (四)全国展演类项目运动队获得一、二、三等奖的主教练,分别奖励1万元、0.5万元、0.25万元;全区展演类项目运动队获得一、二、三等奖的主教练,分别奖励0.5万元、0.3万元、0.2万元;

    八、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运动员、教练员奖励

    (一)个人竞赛项目:获得全国一、二、三等奖的运动员,分别奖励2万元、1万元、0.3万元;获得自治区一、二、三等奖的运动员,分别奖励0.6万元、0.3万元、0.15万元。

    (二)团体竞赛项目:获得全国一、二、三等奖的运动队,每个运动队奖励3万元、1.5万元、0.9万元;获得自治区一、二、三等奖的运动队,每个队员分别奖励0.5万元、0.3万元、0.15万元。

    (三)集体竞赛项目:获得全国一、二、三等奖的运动队,每个运动队奖励5万元、2.5万元、1.5万元;获得自治区一、二、三等奖的运动队,每个队员分别奖励0.5万元、0.3万元、0.15万元。

    (四)表演项目:获得全国一、二、三等奖的运动队,每个运动队奖励6万元、4万元、3万元;获得自治区一、二、三等奖的运动队,每个队员分别奖励0.5万元、0.3万元、0.15万元。

    (五)竞赛项目运动队(员)获得全国一、二、三等奖的教练员,每人分别奖励1万元、0.5万元、0.3万元;所带运动队(员)获得自治区一、二、三等奖的教练员,属集体项目的,每人分别奖励2万元、1万元、0.8万元;属小团体项目的,每人分别奖励1万、0.6万、0.4万元;属个人项目的,每人分别奖励0.8万、0.5万、0.3万元。

    (六)表演项目编导兼教练员所带运动队获得全国一、二、三等奖的,每人分别奖励1万元、0.5万元、0.3万元;所带运动队获得自治区一、二、三等奖的,每人分别奖励0.8万元、0.5万元、0.3万元。

    九、残疾人体育项目运动员教练员团队、有功人员及有关单位奖励

    (一)在国际残疾人奥运会上,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,奖励标准分别为:30万元、15万元、8万元。

    (二)在国际残疾人特殊奥运会上,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,奖励标准分别为:4万元、2.5万元、1.5万元。

    (三)在国际残疾人聋奥会(听奥会)、世界残疾人锦标赛上,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,奖励标准分别为:5万元、3万元、2万元。

    (四)在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上,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,奖励标准分别为:7.5万元、5万元、2.5万元。

    (五)在亚洲残疾人锦标赛上,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,奖励标准分别为:2.5万元、1.5万元、0.5万元。

    (六)在全国残疾人运动会上,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,奖励标准分别为:15万元、10万元、5万元、3万元、2万元、1万元、0.5万元、0.25万元。

    (七)在全国残疾人特殊奥运会上,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,奖励标准分别为:3万元、2万元、1万元。

    (八)在全国残疾人锦标赛上,获得前六名的运动员,奖励标准分别为:1.5万元、1万元、0.75万元、0.6万元、0.4万元、0.25万元。

    (九)在自治区残运会上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,奖励标准分别为1.5万元、1万元、0.8万元。

    (十)在自治区特奥会上,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,奖励标准分别为0.5万元、0.4万元、0.3万元。

    (十一)团体项目和集体项目,按照赛事奖励标准的50%奖励获得名次的每名运动员;领跑员、领骑员、领滑员、赛艇舵手等协助者按照获奖运动员奖励标准的50%奖励;教练员团队及有功人员按获奖运动员奖励总额的30%奖励。

    (十二)运动员在以上赛事正式比赛中创破世界、亚洲、全国、全区记录的,分别奖励5万元、3万元、1.5万元、0.3万元。运动员在同一赛事、同一项目上多次创(破)记录的,按最高一次记录计奖。

    十、附则

    (一)本办法所称的获奖名次是指竞赛规程规定的录取名次。所指世界纪录、亚洲纪录、全国纪录、自治区纪录经国际单项运动协会、亚洲单项运动协会、国家体育总局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局批准确认的纪录,以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、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审定的纪录。

    (二)本办法所涉及运动员、教练员、教练员团队、有功人员等相关人员奖励均为税前金额,获奖人员需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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